【媒体解读】《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日期:2007-11-04 09:5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即:一是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二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三是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五是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11号令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物权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并在第137:“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为此,39号令将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重新明确了挂牌出让截止的内容

    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的规定更加明确。该负责人认为,11号令第19条对“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的是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竞买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买。但是,各地在挂牌出让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一些纠纷。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明确了出让价款缴纳更加严格

    在规范出让价款缴纳方面,39号令也有重大变化。11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为规范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出让金,39号令对未缴清出让金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9号令进一步扩大了招拍挂范围

39号令使土地市场建设再次迈出了重要性的步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亦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它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