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220004087-00-2020-11-050055
- 分类:友政发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0-02-06 18:34
- 名称:友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友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友政发〔2020〕1号
- 关键字:友谊县,友谊,人民政府,人民,民政
-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县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友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友谊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友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
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原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
(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
(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
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研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2.1.1应急处理指挥部
为有效地处置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吕 红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毛帮辉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晨亮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 (按姓氏笔划排列)
于丽华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屾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明涛 县商贸服务中心主任
冯晓明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吉 凯 县民政局局长
曲宏伟 红兴隆火车站站长
吕东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吕学文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陈晓冰 友谊镇镇长
刘振清 友谊农场卫生科科长
李 伟 县人民武装部保障科科长
李 辉 县医保局局长
李 鹏 县卫健局副局长
李少威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建伟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吴 群 县气象局局长
张兰图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同军 佳木斯车务段新友谊火车站站长
张国庆 县司法局局长
张建民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孟宪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松岩 县委网信办科员
倪大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 伟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局长
潘 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竞元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戴 兵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魏忠义 县应急局局长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员顺延)
2.1.2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职责:
指挥部:负责领导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救援、救助等处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响应的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器械、防护和消杀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防病知识普及。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论监测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争取相关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要求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教育和体育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经促局:负责应急药品、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相关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依法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地区统筹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住建局:负责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镇街道或者居住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依法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认出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间疫情时,第一时间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启动联防联控
机制。
县商贸服务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全县文旅系统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涉外事务的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污染源扩散的控制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对生产加工应急产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应急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医保局:负责全力做好救治涉及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消除林区的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气象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
新友谊车务段、红兴隆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友谊农场卫生科: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协调并督促基层各医疗机构在卫生专业部门的指导下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做好临床医疗、发热门诊、预检分诊、业务培训、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等相关业务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落实组织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决策和决定。
2.2日常管理机构和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有关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问题的调研;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修改、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以及参与其他公共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协调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全县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
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
会。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和技术方案,以及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
预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
意见;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应
急技能培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
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职责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报告、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以及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管理;采集相关样品进行相应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安全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主要负责协助开展相关范围内受累人员的登记、个案调查、疫情报告、医学观察、访视和管理等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2预警
各医疗专业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以疾病监测信息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为基础,以数据库为条件,采取综合评估手段,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各医疗专业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对确认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随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全县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维护和督导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人民政府;
b.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
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尽快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后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应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
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
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强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专业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区域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
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
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
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根据事发地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社区以及村委会要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6)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调查研究;与相关省、市级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风险评估: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3)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调查研究;与市、省和全国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技术培训: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的技术培训。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
行为。
(4)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的技术培训,以及有关医疗单位的相关业务培训。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
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
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应急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应急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疫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反应
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建议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数据接口及与国家和省、市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并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及各乡(镇)应加强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和能力,并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红兴隆中心医院负责全县传染病人的收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卫生监督职能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和能力。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储备管理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对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预
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除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农场办。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