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3-03 18:33

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农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要求,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要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有关银行机构)

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管理

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在贫困户自愿和必须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2018年1月1日后禁止户贷企用。严禁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要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要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积极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县、乡、村要主动配合银行机构加大力度清收贷款,特别是要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银行机构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到失信债务人名单,银行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清收。(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办、有关银行机构)

三、稳妥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

银行机构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银行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银行机构对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银行机构)

四、健全完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及时核算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统筹安排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优化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流程,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账。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担机制,按照扶贫小额信贷实际需要量,科学合理对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足额管理,风险补偿金的额度、合作银行、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与银行机构研究确定。进一步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程序。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县(市、区)政府和银行机构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并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银行机构)

五、妥善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银行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跟踪监测、分类处置。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县(市、区)政府和银行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办、有关银行机构)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县(市、区)政府要承担扶贫小额信贷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扶贫小额信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等资金统筹安排,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管控和逾期贷款的风险处置,主动将贫困户基础信息、金融需求信息与银行机构共享,并实现无缝衔接。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尽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继续实施贫困户信用评定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信息采集数据项和评分标准,确保信用评定结果公平公正。银行机构要将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提高贫困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要按照《黑龙江省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银发〔2016〕137号)要求,加强与当地扶贫小额信贷责任部门的沟通衔接,在确保金融扶贫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类扶贫信息,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管理力度,确保贫困户切实享受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红利。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继续按月对县(市、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问题较多、违规情况较重、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办、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有关银行机构)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