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友环罚〔2021〕01号
黑龙江豆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30522MA1C3M3G6E
地址:友谊县友谊农场粮种场南侧(驾校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可欣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新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友环责改〔2021〕01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双友环罚告字〔2021〕01号},你公司已收悉。2021年3月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可欣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我局将依法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零叁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
户名:友谊县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号:2300165735405834567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友谊县人民政府或者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