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30 13:1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8日,友谊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友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方案》(友政规【2021】3号),标志着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2019】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二、目的意义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开展以来,目前全县参保人员1153人,享受养老金人员161人,月基础养老金为113元。这一制度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我县低收入群体养老保障问题,为我县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稳定作用。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促进社会公平。填补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身故后无丧葬待遇的政策空白,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亡者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同时能促进待遇享受人员家属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死亡信息,有效防止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维护基金的安全。

三、待遇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待遇标准为一次性发放1200元。

四、申领条件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2021年12月1日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申领程序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以下简称“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友谊县民生大厦5楼510室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以下证明要件之一

1.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死亡日期)原件1份;

3.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1份或《火化收据》原件1 份;

(二)参保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存折(卡)原件。

(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存折(卡)原件。

(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原件进行确认核准后进行死亡待遇登记申报;原待遇领取人的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余额(需扣除因未及时进行死亡申报所多发放的养老金)转入待遇领取人原按月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帐户。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他人继续冒领其养老金属违法行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主动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原待遇领取人死亡申报,以便及时领取相关待遇并避免引发法律责任。

 原文件链接:http://www.hljyy.gov.cn/c/2021-11-30/5125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