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220004087-00-2022-04-19
  • 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22-04-19 15:23
  • 名称:友谊县财政局关于《友谊县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文号:友财采〔2022〕3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友谊县财政局关于《友谊县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日期:2022-04-19 15:23 来源:财政局

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财采2022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二、保障供应商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

(一) 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体免费获取、查询,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体公告。

(三) 严格落实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四)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规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开标活动的现场管理,明确开标活动的现场纪律。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二) 完善电子化交易管理功能,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

(三) 供应商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四)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情况采取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供应商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五)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建立省政府采购平台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共享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在线向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

(六) 压缩政府采购周期,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七) 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八)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 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一)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 采购人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四) 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如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五) 采购人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六)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七) 经采购单位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小企业依据价格扣除相关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八) 禁止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其政府采购合同转包。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适时对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核验,对标的物数量、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逐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

(三)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 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开。

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支持脱贫攻坚

 (一) 采购执行过程中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应在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环节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措施,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类似业绩项目、加分设置等应当客观合理、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参与。

    (二)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 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优质服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日趋完善细致、电子化采购深度推行,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求趋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探索与中小微企业主管单位合作,向有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培训讲解,必要时可请专业机构协助。各采购单位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尽量给予帮助扶持。

(四) 落实绿色、环保、节能、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发展。引导采购人参考包装需求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推行节能清单产品、环保清单产品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新产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产品认定标准和程序,推动创新产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产品优先采购工作。在电子卖场、服务工程超市等为绿色、环保、节能、创新产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产品设立标识,开设专区,提高有关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五) 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采购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农副产品的比例。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食堂食材的,在国家832扶贫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采购额的10%。

七、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 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时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从各环节提高质量,精简办案时限。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可能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三) 质疑改变政府采购结果的处理措施。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应当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如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如项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程序违法的,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四) 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八、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及选择

(一) 不得对已注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开展政府采购执业活动设置额外条件,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信用评价情况等,从已注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九、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

(一) 简化进口产品审批程序,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产品无需重复报批,即可多次使用该产品进口审批结果。

(二) 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推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推广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功能,促进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深度融合,实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其他事项

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友谊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