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220004087-00-2022-07-27
  • 分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22-07-27 21:50
  • 名称:友谊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通知的函
  • 文号:友财函〔2022〕17号
  • 关键字:绩效,目标,预算,审核,项目
  • 时效:现行有效
友谊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通知的函
日期:2022-07-27 21:50 来源:财政局

各乡镇、预算单位:

  现将《县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友谊县县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黑龙江省 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申报专项资金、 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 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资金的 绩效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县级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县级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县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县级财政设立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按照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是指经常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在计划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申请县级转移支付的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下达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六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同级部门开展县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审核部门申请县级转移支付设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分解省财政厅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同步批复同级部门(单位)执行;

(三)搭建本级预算绩效指标库。

七条 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县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申报、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项目单位编制县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三)负责构建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任务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县级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申请追加预算、申请县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的过程。

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或项目单位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或年度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1),并按要求随同项目入库或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县级主管部门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填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1 )并按要求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有关部门(单位)在提出资金申请时按要求分别设定。

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级主管部门设定。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省级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1, 如某项资金同时包含对县转移支付和县本级支出,需将包含县本级支出在内的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一并填入此表),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县主管部门设定。按要求填写“省级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3-2),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同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要求,将所属项目单位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由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项目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省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3)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需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或项目受益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认可程度等。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

为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县级项目支出设置成本指标为 一级指标,以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 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及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四)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转移支付年度预算;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前评估结果;

(七)符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进度以及效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实施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1 .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项目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对部门职能进行梳理,确定各项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政策要求,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预算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三)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1.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资金的功能特性。

2.依据资金的功能特性,预计资金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资金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资金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资金预期使用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申报程序:

   (一)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县级主管部门。

   2.县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设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1.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项目单位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省级主管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地绩效目标后,形成总体情况,按照要求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随同预算申请同步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被审核主体,指导其修改完善的过程。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部门本级、所属项目单位和县主管部门填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填报的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汇总填报的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各级部门应自主审核绩效目标。针对资金量大、受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应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根据服务标准、支出标准和工作量支付服务费,强化对第三方的指导、培训和质量监督,提高绩效目标审核质量。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完善”“不予通过”三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修改完善”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按程序重新送审;审核结果为“不予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申报流程。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县级主管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重新提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2.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指导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1.各级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重新提交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报送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指导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经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形成转移支付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调整与应用

二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按要求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二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各级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调剂预算的,应同步办理绩效目标调整,随预算调剂流程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和开展绩效监控、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根据相关制度办法开展。

第三十一条 重要预算绩效目标按要求随预算草案同步报送县人大。县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要求随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管理情况将作为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县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