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统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解读
日期:2022-08-17 19:16 来源:统计局

友谊县统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解读

 

为全面推行我县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创新我县执法监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赋能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总体要求,现就“四张清单”进行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为抓手,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制定目的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四张清单”是完善与创新创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分级分类优化完善监管内容、方式、频次、规则和标准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市场主体对容错机制的需要,通过给予轻微违法主体改正机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服务“六个龙江”建设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我县行政执法水平,在微观执法中避免简单化的方法之一。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四张清单”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是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通过制定“四张清单”,建立健全我县执法全领域“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水平,积极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执法保障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社会和谐。

四、适用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客观、适度、合理。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五、适用条件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各个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说明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强制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四张清单”。

七、统计相关“四张清单”

《清单》分为友谊县统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友谊县统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友谊县统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规范了5种不予处罚、5种从轻处罚和5种减轻处罚的情形。

《清单》规定了15种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是结合统计执法实际,对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具体设定。

 

友谊县统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理由

权力层级

1

统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

2

统计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

3

统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

4

统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

5

统计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

 

 

 

 

 

统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是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不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理由

权力层级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