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7 21:51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双鸭山市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并公示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就清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涉及5项内容,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形,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条件的,仍依法进行处罚。
三、相关解读
包容审慎监管,是对不碰触底线的行为采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采用非处罚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通过说服教育、行政建议、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引导、规范其合法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并不是放弃监管,要同时兼顾执法的精准化、规范化,把握执法尺度。
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8月17日
解读文件:
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民族宗教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民族宗教领域 | 出让、转借清真饮食业专用的各种标识或者将清真饮食业冠以酒楼、酒家、等与酒类有关的名称的 |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市级、县级 | |
2 | 民族宗教领域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3 | 民族宗教领域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4 | 民族宗教领域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5 | 民族宗教领域 | 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