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
1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 |
2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 |
3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 |
4 | 行政许可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 |
5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友谊县自然资源局 | |
6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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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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