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支持生物质发电 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02 10:12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布局建设生物质电厂,是促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清洁取暖、助力农民增收、改善能源结构的重要支撑。2021年9月3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支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黑发改新能源〔202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我省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

2018年初,我省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将生物质电厂列为秸秆综合利用“五化”途径之一。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全省各地谋划布局生物质电厂,推进生物质电厂加快建设。截至《通知》印发之日,全省并网投产生物质电厂70个,合计装机154万千瓦。秸秆等各类农林生物质年处理能力约1200万吨,2020年承担清洁取暖面积约2900万平方米,全年发电量达59亿千瓦时,折算可替代约180万吨标准煤,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70多万吨,有效助力全省散煤污染治理和减碳工作。然而在行业加快发展的同时,因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变化,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部分电厂面临发电收益下降和燃料收储趋紧。为此,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料收储等关乎生物质电厂稳定运行的各方面问题,于2021年8月组织召开专题会,深入研究生物质电厂秸秆收储工作。会后,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题会议精神,联合印发《通知》,提出了包含增加补贴、解决秸秆收储运、实施热电联产等九条支持性措施,有效助力我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

二、政策意义

(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生物质电厂的功能定位,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清洁取暖、助力农民增收、改善能源结构、减轻煤炭保供压力等。

(二)《通知》针对我省生物质电厂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包括调整秸秆还田目标、划定保障区域、畅通运输通道、支持存储点建设、加大补贴力度等。直接针对问题,措施详尽具体,明确责任主体,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通知》对下一步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国家电价补贴退坡、部分电厂秸秆收储困难的背景下,“十四五”期间,要求各地要严格生物质电厂准入,严控新上生物质电厂数量,并建议企业深入论证项目建设各方面可行性,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三、重点内容

(一)充分认识生物质电厂的重要作用,合理确定县域秸秆还田目标任务。各地要在充分认识生物质电厂重要作用基础上,对有已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拟建成投产生物质电厂的县域,由市、县两级进行统筹,在保证完成全市还田率目标基础上,充分考虑生物质电厂所需秸秆量,由市级分类制定所辖县域的秸秆还田率目标,由县级科学确定还田面积和地块。要加强分类还田目标政策的宣传力度,抓好政策落实。

(二)划定生物质电厂秸秆收集保障区域,解决秸秆收集问题。有已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拟建成投产生物质电厂的县域,由当地政府与生物质电厂协商,根据电厂的实际秸秆需求测算周边农作物的离田面积,由县域政府合理规划电厂所需秸秆离田收储保障地块,且明确离田收储保障地块不享受还田补贴政策。在完成本县域秸秆还田目标基础上,每年科学轮替还田、离田地块。划定保障区域后,生物质电厂原则上在指定区域内及周边地区收储秸秆,杜绝跨区域到相邻电厂指定区域内收购,避免加剧无序竞争。如秸秆仍出现收储问题,市、县做好统筹安排。

(三)畅通秸秆收储运绿色通道。秸秆收储季,由生物质电厂所在地方政府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开辟秸秆收储运绿色通道,实行秸秆运输车辆享受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畅通电厂燃料运输环节。在车辆不违规的情况下,不堵、不查、不罚、不收费。

(四)支持秸秆收储组织和网点建设,解决秸秆储存问题。有条件的县域,由当地政府部门与企业一道共同研究用于电厂收储、中转燃料的临时储料场地。可积极探索社会化服务,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各类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的秸秆收储体系。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机合作组织和已建成的秸秆压块站等单位,积极承接秸秆收储社会化服务工作,构建县域秸秆收储网点和供应网络,形成商品化、市场化秸秆储存和供应能力。

(五)加大生物质电厂相关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在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中,将生物质电厂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根据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20元补贴,单个电厂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开展玉米、水稻秸秆离田作业的同时或作业后,对秸秆根茬和残余物进行处理,不影响后续耕整地作业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予发放补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研究考虑将离田利用补贴和根茬、残余物处理补贴定向补给生物质电厂。

(六)进一步拓宽生物质电厂余热输出途径。生物质电厂所在县域要积极为电厂拓宽发电余热输出途径,提高电厂在民生供暖、工业供汽等方面的收益,弥补因国家电价补贴退坡带来的发电收益损失,保障电厂稳定运行。

(七)强化生物质电厂防火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电厂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县域要加强对秸秆存储点和电厂临时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八)科学决策推进生物质电厂建设。对已开工在建、有望于今明两年并网投产的生物质电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力争推进电厂尽快投产、尽早纳入国家电价补贴范围。对刚开工不久或尚未开工的生物质电厂,各地要向企业宣传解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如燃料保障不足或其他相关投资条件不具备,要及时调整投资方向,规避投资风险。

(九)严格准入,严控新上生物质电厂数量。在国家电价补贴退坡、部分已建成生物质电厂秸秆收储困难的背景下,“十四五”期间,各地要严格生物质电厂准入,严控新上生物质电厂数量。对确有必要新上的生物质电厂,要深入分析本地农作物秸秆资源,优化电厂选址布局,在对电厂可行性、经济性充分论证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新上生物质电厂。

原文件链接:http://www.hljyy.gov.cn/c/2022-11-02/5245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