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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就业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 2022-11-08 10:30:27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相关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9]12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引发《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3号

3.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双人社联发[2022]11号

具体政策解读: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与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补超过6个月

2.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普及性培训)

企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1.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并且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

2.参加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培训补贴,课时不低于50课时,培训规模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

3.开展企业职工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普及性培训,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原则上不低于40课时,参加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次,不得重复享受通用素质培训补贴,享受岗前培训补贴职工不得再享受通用素质培训补贴。

 

 

根据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人社发〔2020〕38号文件要求,

1.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累计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不可重复申领。

3申报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工提供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信网查询记录);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及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创业者证明身份的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税务部门出具的累计6个月以上的缴税证明(或不欠税证明)。

2.应届毕业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9项惠民事项的实施意见》双正规〔2022〕6号文件要求

1)对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成功创业返乡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工提供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信网查询记录);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及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创业者证明身份的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税务部门出具的累计6个月以上的缴税证明(或不欠税证明)。

3.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

辖区内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失业登记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在校和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退役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

2补贴标准

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吸纳5人及以上稳定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每新增一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累计最高30000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必补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农民工提供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大学生提供学籍记录或毕业证复印件(学信网记录)、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创业者证明身份的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税务部门出具的累计6个月以上的缴税证明(或不欠税证明);

5.《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见附件3)、6个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发放工资明细

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奖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文件,《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黑人社规[2021]3号)文件

一、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 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 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 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 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 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 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 件的人数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 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 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 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 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 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 限计算。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 政部门全额贴息;2020年12月31 日前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 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 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