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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提交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 2023-01-10 15:26:11  来源:生态环境局

全县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应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请各排污单位需及时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一、提交对象

2022年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排污单位(首次发证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首次申领时间为准)。

二、填报时间

一般为1月15日前(具体以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时间要求为准)。

三、报送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依次点击“执行报告”“年报”按钮,年份选择“ 2022”,完成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四、填报要求

执行报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请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进行填报。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存在停产行为的,也应当按时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发生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异常情况的,需在执行报告中详细说明,超标或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实际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所有的表是根据各单位的许可证自动生成的,需逐表逐条对照填写相应内容;附件需上传自行监测点位图、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报告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请各排污单位填报中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按质提交执行报告。

五、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