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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友政办发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3-03-03 10:43
  • 名称: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友政办发〔2023〕2号
  • 关键字:统计,工作,加强,数据
  • 时效:现行有效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3-03 10:43 来源:政府办

友政办发20232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县中、省直有关单位:

统计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政策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着力提高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切实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在完善统计体制、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规范和加强本部门、本区域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和完善本部门、本区域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县涉及统计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日常学习的必修课,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发展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县级统计机构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全力配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统计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

(四)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对出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扎实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常态化。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行管监督作用,对数据异常的报表单位进行走访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统计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六)明确统计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辖区、本领域统计工作和统计结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相关部门、各乡镇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工作,接受县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七)健全统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统计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统计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安排领导班子中的副职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同时及时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完成本辖区统计审核、汇总工作,按时、准确、完整向县级统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人员调整应当征得县级统计机构的同意。社区(村委会)应至少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暂时无法配备统计人员的由所在乡镇人员兼任,待社区(村委会)明确统计人员后进行工作移交。

(八)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县级统计机构要制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开展统计知识、业务技能、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部门统计、基层统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覆盖。乡镇统计人员、部门统计人员要建立行业企业统计人员名单库,实施统计人员变更报告制度,及时对变更人员进行培训。

(九)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协助县级统计机构推动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并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公布、保密、归档等管理制度,保证源头数出有据。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

(十)强化名录库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县委、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及时向县级统计机构推送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信息;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合作促进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贸服务中心、经济合作交流中心等部门应及时向县级统计机构提供已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单位)信息,并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及时报送入库申请资料。

(十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合作促进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贸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建立“四上重点企业培育库将临规企业纳入“四上”重点企业培育库,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跟踪在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引导营业收入已达到规模但未“入规入统”企业“升规”,做到应入尽入、应统尽统

(十二)加强基层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各乡镇要立足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职责,充分利用部门管理区域管理形成的各类记录,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区域等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及时了解行业和区域发展动态,提升“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现代化统计水平。加强和其他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沟通,增加行业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决策服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全县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级统计机构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统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列会制度,深入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促规范等活动,督促和帮助企业(单位)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十四)加强统计工作管理。相关部门、各乡镇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操作规程开展调查,调查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定,依法新增和变更统计调查项目,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避免“数出多门”。

(十五)规范数据管理和发布。要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保密之外,相关部门、各乡镇通过调查取得的数据原则上应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县级统计机构。与县级统计机构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要以县级统计机构数据为准。对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按照《统计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附件:友谊县各部门统计工作任务清单.xls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8 

原文件下载:友政办发〔2023〕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