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21 08:50 来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问: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的范围有哪些?

  答: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依法依规设立。二是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三是当年未受到县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问: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游客须在我省停留2天1夜(含0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对同一个旅行社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分为四个类别奖励:一是航班团组奖。通过包机或切位形式,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5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0.5万元。每增加50人递增0.5万元。二是火车团组奖。通过火车形式,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1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1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1万元。三是汽车团组奖。通过汽车形式,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旅游团组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2.5万元。四是接待累计奖。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累计达到1万人次(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此项奖励与航班团组奖、火车团组奖和汽车团组奖不重复奖励。

  3.问: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申报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是《“引客入省”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申请“引客入省”奖励资金情况表》(附件2)。二是与民航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和民航部门批复文件及复印件。三是民航、铁路部门下发的航班、车次时刻表通知或机场起降记录复印件。四是“引客入省”游客在省内团队行程单(最终计划单)、旅行社组团的游客名单、机票及团体客票(由航空或铁路部门提供),以及团队住宿、用餐、游览景区(点)、租用车辆及车辆通行费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省内旅行社与相关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入境口岸边检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费用结算凭据复印件。五是通过汽车形式“引客入省”的旅行社需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的营运资格证,旅行社与运输公司的包车合同,单团的派车通知单。运输公司开具的单次行程的包车单。以及车辆单次行程的路桥通行费票据的复印件或者ETC的收费记录。六是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七是当地县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当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4.问: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黑龙江省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实施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审定。

  5.问: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发放程序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批复,将奖励资金拨付省文化和旅游厅,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