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保护友谊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结合友谊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非法猎捕、买卖、生产、经营、利用、驯养、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本通告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鹰抓、犬捕、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倡议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拒绝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
七、监督举报电话: 0469—5818805,0469-5816357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附录名单(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