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友谊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友民初字第191号,将位于友谊镇西一路南段西侧(计划局厢房楼)1-2层9号房屋的2009073号《他项权证》遗失,建筑面积:97.02平方米,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声明该《他项权证》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办理作废登记。
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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