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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友政办规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2-10-03 10:10
  • 名称: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友政办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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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现行有效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10-03 10:10 来源:政府办


                     

 

 

 

 

 

 

友政规〔20224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县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第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友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9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1.4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分级标准

3.3.3 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响应措施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2响应措施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4.3.2响应措施

4.4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响应措施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程序

5.1.2 报告内容

5.1.3 信息报告方式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应急处置原则

5.2.2 先期处置

5.2.3 现场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保险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通信保障

7.6  交通运输

7.7 治安保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8.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

9.2 宣传和培训

9.3 演练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录

名词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网址https://www.hlj.gov.cn/n200/2021/0315/c668-11015506.html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友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友谊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推进重点环境风险区域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做到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尽可能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组建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经验丰富的专家咨询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县政府及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双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友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相关子预案,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3.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友谊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由县政府、友谊农场、友谊县各乡(镇)政府、友谊农场各管理区、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经济合作促进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电业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友谊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县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区域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向县政府、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4)经济合作促进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民政局:负责协调县内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财政局:负责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8)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检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9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1)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突发事件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突发事件处理路线的畅通,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2)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和野生水生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

1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

14)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督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行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16)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食品质量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7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协助调查突发事件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确认和突发事件的全面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18国网友谊县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1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友谊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0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构建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县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县环境应急办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县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5)善后处置组

由涉地乡(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友谊农场各管理区做好配合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县环境应急办决定聘任。日常接受县环境应急办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向政府报告。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每年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防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县环境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县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对应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3.2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3.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双鸭山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听从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听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动,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级政府、县环境应急办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3)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程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5.2.1 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2.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涉地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指挥部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2.3 现场处置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3)医学救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县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

5)市场监管和调控。县政府应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及县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县环境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办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办应向县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县环境应急办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环境应急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辖区的态势,县环境应急办要依托与毗邻市县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市县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组织。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县(区)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县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统一调动。市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Ⅰ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环境应急监测值已恢复到正常;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友谊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善后处置

1.事涉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理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涉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涉地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县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组织其他区(县)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援。需要国家救灾资金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5.事涉地政府、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通运输局、电业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 、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事涉地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尽好的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8.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全部调查、监测、处置、信息、报告、总结等资料,按照分工进行汇总,建立工作档案后存档。

6.4 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商业保险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结合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友谊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3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4医疗卫生保障

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5 通信保障

县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7.7治安保障

公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8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宣传和培训

加强生态环境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增强实战技能。

9.3 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友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友谊农场、友谊县各乡(镇)政府、友谊农场各管理区、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经济合作促进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电业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友谊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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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件下载:友政办规〔2022〕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ljyy.gov.cn/c/2022-10-03/524528.shtml